律师您好,我于4月21日在杭州市东新园地铁站c出口第二层平台(地铁站内)丢失了两部充电宝和数据线,大概有三百余元的价值。丢失后向警方报案,但是警方给的回复是放在公共场合的东西属于遗失,不属于盗窃,并且在已经有监控证明有人拿走的情况下未告诉我拿走我东西的人是谁。我对警方的处理结果表示质疑,监控显示此人来回三次在地铁站内打开我的包进行翻找,并且拍到从我的包内拿走东西,虽然我当时不在场,将包放在公共场所,但地铁站应该有暂时的占有权。此人在未经原主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拿走他人财物,并且警方不提供此人此人的信息,请问律师我是否还有办法继续维权呢?
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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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23: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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