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 38 岁男士,我在去年 9 月份左右跟一位认识的朋友去了一趟福建,当时去的还有我其他二位朋友,是我电话联系的,去的时候是准备去那里办理贷款的,因为在本地贷款办不出,结果到那里以后因为办理不出贷款,介绍我们去的那位在那里有认识做银行卡套现的,其实就是洗钱,然后就利用我其他二位朋友的银行卡进行了洗钱,一位金额是 4.8 万已经被判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一年,还有一个还没判已经做完笔录了,然后派出所现在叫我过去,因为我当时银行卡被法院起诉冻结了,所以我当时没做,但是和他们在一起,他们做的获利我也没拿到钱,但是我参于送钱了,就是他们取出来的钱让我帮忙送过去,像我这样的情况属于什么罪?
浙江省-嘉兴市
刑事辩护
2024-04-25 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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