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云南省富源县人,女方云南省宣威市人,男方以处对象为由,要求女方和他一起去广东省惠州市打工,在这期间,男方接走女方八百块钱,还了四百,给女方买过一些小零食和裙子之类的,两个月后返回,女方觉得受到男方思想上的打压决定分手,男方怕女方不和他一起回广东省。问题一、这种情况下男方的行为该怎样定性呢;问题二、女方还能要回当初借出去的四百块吗;问题三、男方说当初给女方买零食和裙子的钱要还给他,这比钱男方可以要求还吗;问题四、如何拿回男方扣下的一千块钱;问题五、在这期间,男方对女方各种言语和精神上的压迫,但是没有实质证据,能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吗。诉求:希望男方归还借走未还的四百块钱,还有扣压的一千块钱
云南省-曲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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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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