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公司员工,因公司经营不善,公司于2023年11月—2024年1月全体欠薪,于2024年2月起停工待岗,按当地基本工资80%发放工资。并以公司名义发放通知。于2024年4月查询社保缴费无记录,询问公司后给出回复是社保欠费。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范围合同(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结束为止)。另公司欠薪期间个税app显示个人工资部分各人所得税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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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做法公司是否合法?是否需要维权。
2.社保欠费是否属于职工个人社保断缴,断缴期间是否不在享受医疗保险报销。
3.如果公司停工待岗满一年后提出辞职,职工获赔偿的基数是多少?
4.能否提出被迫离职?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海南省-海口市
劳动争议
2024-05-02 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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