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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林草局在24年4月10日对我在承包社集体茶园果园内平整土地和清理杂木敇丛作出处罚通知,本人认为承包果园内土地属社集土地,杂木敇丛清理属于在自己经营权范围内,并且自己在做出行为之前得到社集体负责人许可认同,本人认为,一,茶果园不属于林地,二,对茶果园处罚管理权应当属于社集体,不认同林草局根据森林法三十九条款和七十四条款,请问我的认为合理合法吗?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行政纠纷 2024-05-09 00: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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