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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后,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主体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主体确认后,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空置期超过12个月的,业主按规定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与物业服务主体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您好律师这是政府文件内容写的是未入住一年内物业费打七折,物业说我收房当年办理了装修没给打折,现在收房第三年我还没有入住,物业费没有打折这合理吗?

湖北省-孝感市 合同纠纷 2024-05-10 16: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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