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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这份证明对我本人有无影响 证明 我叫司辉彬,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小司村305号,身份证4101811 兹证明2016年3月份司海俊找到我,叫我到郑州恒通商混搅拌站开搅拌机主机,司海俊和我双方协商,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叁仟圆整)加提成。2016年5月20日家里有事急用钱,财务不在没办法,我找到司总(司海俊)他就借给我3000(叁仟圆整)现金,顶四月份的工资。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债权债务河南省-郑州市2019-10-14 11:54:5515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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