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人在工地务工,出现工伤事故,住院医治,费用工地方先行垫付,出院后因伤休假三个月,经鉴定工伤十级。医疗总共花费22492.09元(医疗费22372.09元,住院伙食120元),其中有7550.6元保险未报销。事后经过双方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赔付了51000元。其中包括伤残补助金3825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72元。剩余的就是出院后的药杂费。因协商当天,协商现场太乱,也因自己的疏忽,没有计算误工费!我想问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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