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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上写的,我与某人肋骨断裂没有因果关系。但是行政拘留书上写的,是我打断的某人的肋骨,而且公安机关电脑里也写的是我打断的别人肋骨。这一个案件有两个结果,应该遵照哪个留案底呢?事情以过五六年,还能找公安机关更正吗?

刑事辩护辽宁省-沈阳市2019-11-12 13:47:3813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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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燕律师
    月帮助0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以检察院为准。。。。。
    回复于 2019-11-12 15:08:0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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