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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8年4月份在中国银行手机借用了一笔无抵押信用贷款,为期12个月。2019年4月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付了一部分,剩余的余款跟银行协商又宽限了12个月,每月最低还款3000,到期一次性付清。关键点是我弄错了区域银行,放款是无锡新吴区银行。去协商签协议解决的是梁溪区银行,后去跟新吴区的银行协商,银行不同意,只宽限到19年12月底,没有签协议。12月底没有还清。2020年1月16号接到了银行起诉的法院传票2月6号开庭。我想问下之前签的协议还有效吗?接下来我该怎么做?

经济金融江苏省-无锡市2020-01-17 11:11:3515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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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晓律师
    月帮助0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之前的协议也是有效的,现在尽可能是协商解决了。
    回复于 2020-01-17 11:16:59 咨询他
  • 张燕律师
    月帮助0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您签的放宽期限的协议必须是与放款的那个银行签订的才对,这个宽限期限有效,既然您已经收到了开庭的通知,如果自己没有把握的话,建议委托呃,律师代理,如果事实真实没有什么异议的话,建议您积极应诉,积极理赔,在这过程中也与银行多多沟通,如果能达成新的宽限期限的协议的话,也可以以调解和解让银行撤诉的方式处理。
    回复于 2020-01-17 11:24:00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789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你好,放款的是哪个银行,就跟哪个银行协商签订协议,你那个协议可能无效
    回复于 2020-01-17 11:26:2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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