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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一套商品预售房,合同约定12月31日交房,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第一目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在30内支付违约金;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约定:出卖人延期交房90天(该日期不得多余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第一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违约金,第二目约定:超过90天(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相同),买受人可书面通知退房,15日内退全部房款,利息,违约金。 问题1我是否可以依据这三目退房,能不能获得我贷款利息的赔偿? 问题2主合同说补充协议以本合同为准,补充协议说以本协议为准,以哪个为准?

合同纠纷四川省-资阳市2020-02-26 14:49:3017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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