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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住两用房,物业是开发商自己的,一年收取大概总额2000w的物业费,公共设施管理可以说基本没有,电梯下坠,消防瘫痪,市场监督管理局有监察罚款,然后物业动用维修基金,电梯三万,消防瘫痪要动用243万,每年的物业费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的义务实施,开发商是澳洲的空壳公司,每次收缴的钱有一半直接打到澳洲账户,街道,物管所都没有办法制约他们,由于开发商在一开始就控制好了户数比例,业委会也无法成立,物业被住建局列为黑名单,但是他们无所谓,只吃这个小区就够了,我想知道到底怎么办才能正当维权,业委会也无法成立,上天无路,下地无门

江苏省-南通市 侵权维权 2023-05-22 16:09:32
用户:131*****003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3-05-22 16:45:31

    物业和开发商是同一家是可以换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如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另外开发商的前期物业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一般不会签很多年,到期以后业委会可以不再续签,然后重新招聘物业

    用户追问2023-05-22 16:48:37
    可是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成立业委会
    律师回复2023-05-22 16:52:29
    可以由所属居委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帮助业主处理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展开全部2条回复
  • 谢福金律师

    月帮助225人

    回复于2023-05-22 16:47:21

    您好,你可以先和对方沟通一下,协商解决,如果你们双方协商达不成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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