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28日,因被告与原告在谈男女朋友,被告与原告口头协议购买车辆,被告以征信不好为由让原告帮其贷款买车,并且被告承诺日后还款由被告自己承担,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通过被告带来的贷款公司人员贷款,被告一手操作贷款,原告并不知情具体贷款金额。后于2023年5月20日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从2023年6月30日以后贷款所需还款的部分由被告承担,2023年6月30日之前应还款的金额本因被告承担,但期间被告以没上班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原告因为怕自己征信有问题所以自己还了款。现余下60000元贷款未还。后原告经多次像被告索要未果
云南省-曲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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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2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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