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于22年7月入职,23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日期为4月1日),同时缴纳社保。6月25日员工主动提出签订离职协议,协议注明入职时间为23年4月1日(里面包含“不存在任何其他的财物纠纷。至此,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条款)。
现在员工申诉公司补缴社保。同时申请未签劳动合同期间(22年7月至23年3月)的双倍工资补偿,以及加班费(每周工作48小时,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请问可以申请吗?
山东省-淄博市
劳动争议
2023-07-14 12: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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