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是2023年4月15日应聘到长沙市芙蓉区果粒鲜水果零食超市工作,职位为理货员,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后的签订,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职工基本社保。经被申请人同意后申请人2023年6月30日离职。
请求事项: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月平均工资3500元*2)。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2023年6月1号至6月25号工资2846元 。
湖南省-长沙市
劳动争议
2023-07-21 23: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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