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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6 月份在武汉市被告大姐家商定订婚事项,交付现金 2 万元整,2020 年 12 月 8 日和 2021 年 1 月 3 日原告共计给被告转账 11 万元整用作结婚彩礼,自此之后一直到现在没有登记结婚领证,多次交涉都不愿意领证,后于 2023 年 3 月 22 感情破裂没在联系,原告要求退还 13 万元,被告拒不退还,想让对方退还这个13万元钱

湖北省-武汉市 婚姻家庭 2023-08-09 18:16:04
用户:176*****779
律师回复(1)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468人

    回复于2023-08-09 20:08:51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顺手给个五星好评,最近已接触多起类似案件,有需要可点击我头像对我进行1V1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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