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8月19日签署《培训服务协仪》并支付了培训费人民币 25000 元。因被告承诺,原告笔试不过,全额退费。后原告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因笔试未过向被告提出退费申请并审核通过,被告未按承诺日期向原告退款。被告已违反和原告签订的培训协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以双方合同约定如有争议,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驳回诉讼申请。
但是教育培训协议里原文是“如有未尽事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一致同意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北京市
合同纠纷
2023-08-14 17: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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