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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乙二人自由恋爱后決定结婚。甲母得知这一喜讯后,将一只祖传玉镯送给乙作为结婚礼物。乙母得知乙与甲要结婚的消息后,向甲索要了5万元彩礼,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甲、乙登记结婚,但婚后二人未共同生活。因婚礼安排问题,甲、乙双方父母产生了矛盾,双方家庭的对抗无法消除,在父母以死相威胁之下,乙无奈提出了离婚。甲同意离婚,但要求乙及乙母返还所收的玉镯和5万元彩礼,乙则以上述财产系甲母及甲自愿给予为由拒绝返还。请问: 1.乙收取甲母玉镯的行为性质及后果是什么? 2.乙母收取甲5万元彩礼的行为性质及后果是什么?

江西省-南昌市 婚姻家庭 2023-09-13 20:13:35
用户:177*****128
律师回复(4)
  • 陈娟娟律师

    月帮助13人

    回复于2023-09-13 20:26:34

    玉镯是传给儿媳的具有专属人身依附性是传给儿媳,现双方已经离婚,对方再占用已经没有依据应当返还,彩礼虽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符合返还条件

  • 祝进杰律师

    月帮助2人

    回复于2023-09-13 23:23:38

    你好,这就是附条件赠与呀,有什么问题吗?如需合同定制、合同审查、代写诉讼材料、指导起诉、委托律师可点击我的头像通过电话咨询或1v1咨询联系我。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78人

    回复于2023-09-14 12:46:37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没有登记结婚的须返还彩礼。如有其他疑问可点击头像电话咨询了解。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444人

    回复于2023-09-14 13:39:15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顺手给个五星好评,最近已接触多起类似案件,有需要可点击我头像对我进行1V1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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