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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公司为了节省人工成本,入职说好了要和其他同事一起“支援”另一家店,但入职后并不是与其他同事平均时间去“支援”分配,且路上要比原地址每天多耗费近两小时,期间有质疑但还是按照排班走并无额外交通补助。 转正后重新签订的合同中,有显示广州市基本工资1800+固定加班费900(做六休一,日上9小时)+岗位绩效+全勤奖,这样是否合法? 变更范围及条件:上面写的乙方同意甲方在体系内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内容、地点。霸王条款? 甲方(原公司)把乙方(我)调到丙方(新店),9.1开始算,且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经济补偿。我想要等到年底走时再提交通时长补助,签完还可行?

广东省-广州市 公司法律 2023-09-27 20: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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