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0日找二房东租房,租期一年,押一付一。
在10月2日,交10月10日到11月9日房租时,我提出提前退房,要求11月9日退房时退还押金。
依据合同附件条款“3 退房规则 合同生效后,乙方提前退租的,乙方应于拟解约日前30个自然日告知甲方,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租金按日退还(应缴租金的截止日为提出退租申请之日后第30日);乙方未在上述指定时间前告知甲方,则上述款项均不予退还。乙方未恶意损坏房屋的,甲方在扣除违约金(月租金的200%)、清洁费(200元)、水电网煤相关费用后,退还上述租赁保证金及剩余租金。”
请问:
1、是否能要求二房东退还租赁保证金?
2、是否要赔偿200%违约金?
浙江省-杭州市
合同纠纷
2023-10-02 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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