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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甲、乙、丙三人筹建小红桶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小红桶〞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其中甲以现金20万出资,乙以自己所有一套房屋作价出资50万,丙以自己所拥有的烧烤技术作价出资 30万,约定三人应在公司经营的第20 年交齐出资。三人约定,公司成立日期为2021年6月6日,董事会由甲、乙、丙三人组成,其中乙出资最多,担任董事长一职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 本案中小红桶公司在设立时的出资、组织机构等方面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山东省-临沂市 公司法律 2023-12-11 00:37:13
用户:186*****380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3-12-11 00: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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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银律师

    月帮助576人

    回复于2023-12-12 15: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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