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11月23日入职平面设计岗,没有正式offer通知,仅微信告知入职时间及薪资,承诺薪资7000,试用期6000,说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未告知基本工资和绩效占比多少。入职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月薪为2020(南京最低工资),2023年12月11日人事微信通知因大老板主观审美与本人设计内容不符,所以以“不能胜任本岗位”为由辞退本人,要求2023年12月13日完成交接,本人任职期间每份设计稿均经直系领导同意后发出,和人事商讨赔偿方案时公司拒绝赔偿。
请问劳动仲裁时要求赔偿的薪资是以合同上的2020为准还是人事承诺的6000为准?
江苏省-南京市
劳动争议
2023-12-13 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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