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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套住房,通过“以老带新”活动获得了4万元的物业费赠送,开发商已经把4万元打到物业公司账户。但当时物业费赠送确认书里有一条备注“房产转让时,不再享有物业费”。现在我要卖房,物业不愿意把物业费转给新业主,要将4万元作废。 请问物业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广东省-肇庆市 合同纠纷 2023-12-29 18:35:53
用户:185*****025
律师回复(2)
  • 贾传超律师

    月帮助15人

    回复于2023-12-29 18:37:45

    您可以把协议私发给我看一下,你们是如何约定的?

    用户追问2023-12-29 18:43:29
    怎么发?
    律师回复2023-12-29 18:50:16
    点我头像发图片就行。。。。
    展开全部2条回复
  • 谢振远律师

    月帮助112人

    回复于2023-12-29 19:02:27

    如果在之前就明确是附条件赠送物业费,那么就得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附条件,是后加上去的,那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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