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0年-2006年在一所学校任职,未签劳动合同,但有完整工资发放记录,在此期间学校未为我缴纳社保,2006年后去其他单位工作了。
为了认定2000年-2006年工龄,并要求原单位为我补缴这6年社保,我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原单位律师告知我,我的诉求早已过了申诉期,若由我自己出钱补缴这6年社保,单位可配合我进行缴纳,否则一切免谈。
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其他办法让原单位为我补缴6年的社保。谢谢!
湖北省-荆州市
劳动争议
2024-03-10 1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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