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押金为人民币¥:2600
元整,(租赁期满后押金退还,押金不能作为房租抵用)。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应负责口水、电费、口煤气费、口电话费、口有线电视费、口卫生费、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在口内打“/”示为乙方负责或打“×”示为甲方负责)。
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等同于押金的违约金。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如拆迁或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在此例)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双方免责。
乙方不得利用该房屋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所交纳的押金则作为赔偿甲方
江苏省-苏州市
合同纠纷
2024-03-18 21: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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