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上个月应聘了一家公司的人事岗位,在入职签合同前的时候完全不知道是实习生岗位,因为我去年毕业的,并且还没有用天津的中天人力打过卡,所以说我符合,我也就没追究。当时有签《天津市实习生就业协议》,里面有标注甲方(企业)每个月需支付乙方(我)支付2380(天津最低工资)的生活补贴费用,还签了一份应该是入职劳动合同,当时说工资那一栏不写工资也可以,自己知道就好,我现在不记得我有没有写了,但我有录音。然后今天,公司说往我们实习生卡里打那个2320的生活补贴费,然后又让我们原封不动的扫公司的一个收款二维码给转过去,我问人事,人事说这相当于是我们的公司,如果工资多,公司继续补。这合法吗?
天津市
劳动争议
2024-03-26 14: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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