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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水费押金300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币140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物业管理费1300元人民币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还原以上合计:3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4月29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为出租人何位香,原告为承租人尚应杰,甲方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226弄9号(文庭景苑)2603-4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6月27日,租金每月1400元,水费押金3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

浙江省-宁波市 合同纠纷 2023-07-10 15: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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