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房地产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合同,今天公司通知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物业编制,薪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唯一有变化的是原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变成5%,且司龄延续不变(未在合同内体现)。现本人暂未签署新的劳动合同,认为公司变相降低薪酬标准要求进行补偿。在公司谈判期间,人力确认本人不签属新的劳动合同后让我签署了一份意见征询函,内容主要为本人已知晓劳动合同调整为物业公司,剩余劳动期限与物业公司进行签订,工作内容与薪酬不变。请问此事项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3-07-28 20: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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