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问题1.请问律师老师,我是原告,按照这个判决算,截止到今天(10月4号)被告需要还我多少利息。fang可以的话麻烦把计算公式计算方式编辑发我,谢谢。
问题2.请问老师,延迟
北京市
债权债务
2023-10-04 17: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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