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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写被告以借款本金58100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从2020.7.21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至债务清偿之日止,那被告一次性还款的话我最后能得多少回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债权债务
2023-10-10 22:43:39
用户:1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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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龙
律师
月帮助3115人
回复于2023-10-11 11:49:15
你好,根据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咨询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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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6700元及利息86元(自2020年3月20日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以6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偿之日止。 我想咨询的是我们是不是说可以从2020年6月21日 到现在还款日的利息以6700元的报价利率都可以算上,我想知道的是从什么时间可以以6700算利息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5000元及利息3090元,共78090元(后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从2023年3月30日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2023年5.31,已结案,我是原告,请问我最快几号能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第一阶段: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息15.4%计息(474.8元);第二阶段: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7161元),减去已支付利息3000元。)(到2021年3月1日本金利息合计30000+474.8+7161-3000=34635.8元。) 需要把2021年3月1日顺延到现在顺便算利息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杨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 2021年 4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4月14日,被告杨光因临时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期限六个月,至2019年10月18日一次性偿还本息,原告履行出借款后,被告杨光付息至2021年3月18日,此后再未付息。借款期满以后,原告多次催要本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本息,至今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拖延还本付息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照《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2015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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