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时间2023年10月20日
事件描述:本人所购买的商品房,2023年是首次供暖,根据当地供热方规定、首次供暖费用由开发商代收并办理。本人于2023年9月缴纳取暖费,截止到2023年10月20日,全市已进入供暖期,但我所在小区,并未开始供暖,原因是开发商方面存在各种原因导致。
主要诉求:1:在未供暖的情况下我是否有权利向开发商追回我所缴纳的取暖费
2:开发商该行为,是否涉及民事违法,是否涉及诈骗行为?
3:如果涉及到诉讼、本人(即原告方)大概需承受多少的诉讼费用。
吉林省-四平市
侵权维权
2023-10-22 21: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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