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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6日09时44分许,李业兴驾驶海口00602WM号电动自行车顶推吕方良驾驶海日01641WM号电动自行车沿长潮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在后,谢雪珍驾驶南宁2J683号电动自行车沿长湖路同向行驶在前,至上述事发地点时,吕方良驾车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吕车右侧与谢车左侧发生碰撞,导致谢雪珍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谢雪珍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吕方良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非机动车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途中制动失效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交通事故 2023-11-20 14:44:12
用户:186*****415
律师回复(2)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320人

    回复于2023-11-20 14:48:09

    你说了半天和李业兴没有任何关系啊 ,吕方良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谢雪珍冲担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00人

    回复于2023-11-21 11:28:43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有其他疑问可点击头像电话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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