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8月至21年8月29日共计29日,在用人单位工作29日后3日未去上班被用人单位开除并告知工资已被扣完,21年9月2日通过当地劳保局上达劳动仲裁申请书,21年9月25日用人单位并同意支付本人29日工资,要求本人到用人单位地址签发工资,但是本人9月25日已不在用人单位省内无法去往用人单位地址签字,便要求通过银行代发的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不同意所以一直没有支付本人工资。至今23年12月6日本人再次与用人单位联系得知,如需拿到之前的工资需要按照用人单位企业制度正常办理离职提前30天办理离职手续(也就是还要再去用人单位上30天班才能拿到本人21年8月份29天的工资)。当地劳保局说超过时效我应该怎么办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3-12-07 0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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