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本人)于2023年6月27日17时05分与被告(杨宁)父亲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人伤 和车辆受损,经交警判罚两方负同等责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代处理)均认可该判定,并且无异议,当场签字。
判责后,原告负责被申请人父亲的事故身体恢复和理赔工作(保险公司承担),由于申请人未购买车损险,被告需与原告共同承担申请人修车费用(29000人民币),并在交警大队达成一致,被申请人父亲理赔金额到账后,赔偿申请人一半的修车费用。
柏高父亲理赔到账后,被申请人拒绝沟通。因为被告是代办交通事故,而且认可交警判罚,具备一切法律效应。为维护原告权益,请求裁决为申请人支付14500人民币的修车费用
我的诉求:
江苏省-南京市
交通事故
2023-12-13 19: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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