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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星期五中午,本人骑电动车追尾一辆停在桥面上的电动车,对方为65岁。第一时间本人拨打120和110,和老人去医院坐检查,检查结果没有受伤,检查费用本人主动支付的。对方儿子要求周一去交警大队处理,一开始老人没说脚脖子疼,其儿子来后,检查完了又说脚脖子疼,对方说如果过两天疼的厉害再来复查,再来联系我。周一早上本人打电话询问要不要复查,对方说不用,没啥事,下午去交警队处理就行了。下午处理期间警官问他要不要赔偿什么的,他也没说,出门没多久让我表下心意,我说出多少,他说看我心意。我说出1000行不行,对方不同意,要2500,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他的要求合理吗?

江苏省-宿迁市 交通事故 2024-04-23 00:37:12
用户:185*****061
律师回复(2)
  • 郝智毅律师

    月帮助2556人

    回复于2024-04-23 08:13:55

    可以让他去做伤残鉴定,走法律程序,明显对方讹人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98人

    回复于2024-04-23 14:57:26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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