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深圳公司任职,入职四年零一个月,月薪8000元,于2022.12月剖腹生产,按规定产假天数为208天,但公司只给128天且产假期间只发3000元工资,说余下工资产假结束到岗工作后按月补发。目前我已在5月按公司要求到岗工作,但身体不适想继续休产假,公司不给。
请问,我能否以公司不按要求给产假、不及时足额支付产假工资为由算被迫离职,要求公司足额补足支付我208天全额产假工资,另外支付我5月到岗上班天数的工资,同时支付我赔偿金
广东省-深圳市
劳动争议
2023-05-11 1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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