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事水电站生产行业,设备需要不间断有人值守,公司要求员工义务加班,月加班时长长期超过36小时,但公司不计加班时长也不计发加班费,另外公司要求员工休假期间保持联络。
劳动合同写有: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甲方应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加班,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管理制度给予乙方相应的加班费或者安排换休。
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法,会不会因为行业特殊性获得赦免。
目前仍在公司工作,还不能和公司闹掰,我可以通过什么方法维护自身休假权利,或者,我可以通过什么手段来获取补偿。
四川省-攀枝花市
劳动争议
2023-09-23 12: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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