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用通知书约定的是3个月试用期,在入职4个半月的述职后结论:仍需试用延后到6个月时转正,而劳动合同上试用期约定不记得了,HR让签订后拿去盖章一直未给,要过两次,最后一次口头说还没盖章,现在快到入职6个月时间了,没任何形式的考核,老板直接说不合作了,请问公司是否构成违法?有哪些方面的违法?
2、试用期按3个月还是6个月?劳动合同和录用通知不一致时是否可以按录用通知书的3个月?若按3个月,是不是已构成转正事实?
3、若按劳动法规定赔付,我本人可以有哪些诉求?公司应该做到哪些赔付?谢谢了!
河南省-驻马店市
劳动争议
2023-09-24 1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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