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拖欠工资,从23年11月下半月开始,一直到24年2月22日,累计三个半月共计3w5,额外拖欠公积金7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工龄两年半),未休年假。
2月22日发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几天有沟通协商,定了分4,5,6月三次发放,3月22日签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然后昨天25日又以出差为由拖到下周,继续拖。
想问
1. 报警能否有用,能否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定罪(确实有转移资产的行为,有些员工半年期间陆续有发放几千上万,但是我和另外一名员工一分钱没发过)
2. 要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的话,流程怎么走
广东省-广州市
劳动争议
2024-04-26 1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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