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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荣威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罗新合以政府单位为背书诱骗申请人购买了他们未拿到房产销售许可证的612和613号房子,签订的合同要求2022年9月30号为我办理网签并未履行并拒绝退还申请人的购房款本金,并且存在将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二次销售的行为,
陕西省-汉中市
合同纠纷
2023-08-08 17:29:48
用户:17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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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建伟
律师
月帮助918人
回复于2023-08-08 17:31:22
我是汉中本地律师可以面谈,可以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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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2023年4月15日应聘到长沙市芙蓉区果粒鲜水果零食超市工作,职位为理货员,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入职后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后的签订,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职工基本社保。经被申请人同意后申请人2023年6月30日离职。 请求事项: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月平均工资3500元*2)。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2023年6月1号至6月25号工资2846元 。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起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职位为物流司机兼采购员,工作内容主要是每日为公司采购和运输蔬菜、水果等货物并分发至公司所属的一亩良田超市中,入职时约定月薪为4000元,于每月20日发放。工作期间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未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请求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无故辞退的经济赔偿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 年11 月6 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编号xxxx),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从事操作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公司经营地或甲方驻外分支机构,基本工资为1700元,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实际支付的工资平均_3000元每月。2021 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张贴公告,以新冠疫情与制造业大环境影响被申请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被申请人要并入xx有限公司为由,单方面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
申请人于2019年5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技术研究工作。2022年1月被申请人提出了中长期激励工资,采用员工个人自愿缴纳与单位按比例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兑现期五年,员工每月缴纳10。但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长期激励工资协议的条件下,自2022年1月起,每月扣除申请人工资10%。2022年2月被申请人处领导更换,申请人考虑到领导变更可能会发生政策变化,提出退出该项工资政策的要求,但被申请人处领导未予答应。2022年9月25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离职,办理离职手续时被要求放弃长期激励扣除
2020年7月3号到2020年7月19号,被申请人通电话微信联系到申请人,提出待遇条件,税前薪资2万元,岗位为生产经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申请人同意入职被申请人单位。申请人自2020年8月10日进入被申请人连云港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生产经理。双方约定的每月税前工资福利为20000元。但是自2021年1月以来,被申请人拖欠部分工资,拖欠总计14万元。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被申请人拖欠的工资不予支付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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