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3年9月30日在烟台向传媒公司申请离职,公司自主将协议离职时间提前一月离职修改为提前两月申请离职,并且在21号开工资时扣除了我一半的费用,并且说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我并不了解,公司并未提前告知我。并从那天至今一直拖欠我工资未发放。合同协议上第七条为合同一式两份,但是公司并未将另一份交给我,而且公司修改合同是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并且后来并没有从新签字以及盖手印。
当前我已经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
我想明确了解一下一式两份的合同在盖了章的情况下并未给我是否属于违法违约行为,在签订合约后单独一方修改协议是否能够生效具有法律效益,在协议以外的公司规章制度未告知的情况下罚款是否合理。
山东省-烟台市
合同纠纷
2023-10-28 1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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